关于对福建南安市隆达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福建南安市隆达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隆达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3MA2YPQTX3L ):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处告〔 2026 〕 3014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4 月 24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处告〔 2026 〕 3014 号
福建南安市隆达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3MA2YPQTX3L ):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山板村溪矿 53 号 5 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
经查实,2022-2023 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丰城邵洋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份,发票金额 2466548.65 元,税额 320651.35 元,价税合计 2787200 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述发票中有 13 份已于 2022 年 12 月和 2023 年 1 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65949.03 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等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申报纳税资料等。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份,发票金额 2466548.65 元,税额 320651.35 元,价税合计 27872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33 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丰城邵洋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拟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税额 165949.03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 4148.72 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 〕 50 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 2489.24 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 〕 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 2012 〕 2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20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 1659.49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丰城邵洋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拟追缴你公司 2022-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 122912.56 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款 297159.04 元。(不含金三系统自动加收的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4 月 20 日